※ 引述《tamacugi (哥吉拉)》之銘言:
: 其實這個狀況,仲介要追索仲介費的話
: 應該是去找賣方
: 畢竟賣方有簽售屋委託書,白紙黑字把權利義務寫得很清楚
: 相對買方只是找仲介看看房子,沒有簽署文件
: 找賣方追償才是正解
: 如果簽專任約,就一定追索的到
: 簽一般約,因為本身就容忍有一屋二賣的狀況
: 所以比較難追討,但也不是完全沒辦法
不管是專任約還是一般約
都有「3個月內屋主不得和仲介帶看過的客戶私下成交」的規定
不過遺憾的是:業務的怒火,永遠都是小於店東和品牌形象
實務上每家仲介店頭,每年都會遇到1~3個私下成交的案例
但除了那種店頭業績差到
就差那一單,不然公司下個月就會活不下去
才會積極去跟買方或賣方,走法律途徑求償服務費
店東都會拼命壓業務的怒火,最後幾乎都是不了了之
業務只不過是賺比較多的勞工,一樣是消費者至上的悲催服務業
買方賣方都一樣啦,都是想利用仲介
什麼事後的口頭道歉都是多餘的
真的覺得抱歉的話,怎麼不包紅包給帶看的業務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