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爸爸107年買房,總價5000萬,
然後108年,爸爸死亡,小孩繼承(房地公告現值1500萬),
接著108年底,小孩賣房,5000萬售出,須繳稅1137萬。
(按照房地合一稅,收入5000萬 -成本1500萬 -售屋成本5%約250萬 =獲利3250萬
持有1~2年賣房,課徵獲利之35%,即3250萬 x35% =1137萬。)
這個案例5000萬買 5000萬賣,結果課稅1137萬
(就算等六年自住賣出,政府還是認定獲利有2850萬)
這問題2015就有人提出,目前依然沒解決,
未來只要有人買新房後意外死亡,都會面臨此問題,
是不是該修法一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