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預擬之定型化契約,如果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
記載事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4項規定,該契約條款是無效的。
仲介或代銷通常是不會代理建商來跟消費者進行更正有問題的定型化契約條款,
所以才會有「要就吞下去,不然不要買」的說法!
向主管機關檢舉後,主管機關令建商限期改正而不改正的話,就得按次開罰了。
反正現在的建商就是擺一副我就爛的死樣子給消費者看,反正政客們收了這些建
商那麼多的政治獻金,也不敢真的去好好整頓建商長年來的劣行。台北市政府幾
年前抽查是有90%以上(有幾年甚至是100%)建商的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是違反中
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的。
PS:建商、仲介或代銷要求消費者支付定金或其他名目費用後,始得審閱預售屋
定型化契約,這是違反《公平交易法》的,也是有罰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