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欲出售房屋與仲介簽一般約
看見有一則條文有疑義:
"甲方如在委託期間內或終止、屆滿後二個月內,與甲方成交之買方是乙方曾仲介或
帶看之客戶,經乙方查證屬實者,即屬違約,甲方應給付乙方委託金額4%計算之違約金"
這個不是應該專任約才有的條文嗎
假設屋主底價要扣仲介費後實收1000萬,
A買家找了X仲介跟Y仲介先後看房子,
先跟X仲介出價1010萬結果成交不成(仲介費會是10W+10.1W被X仲介嫌太少)
後來再跟Y仲介出價1010萬
結果Y仲介願意成交,屋主就跟A買家成交了
這樣依上述條文X仲介可以跟屋主求償4%?
同樣的道理若A買家跟X仲介看過房子後
又直接找到屋主成交(A買家對屋主隱瞞他曾經找過X仲介看房子)
一樣違反上述條文有可能被求償?
是每家仲介的"一般約"定型化契約都有這個條文嗎
還是應該專任約才有??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