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上判決書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624 號民事判決
不知道為什麼貼縮網址不能發文,所以只好貼字號
按照這個判決書的內容
系爭社區於陽台上安裝鋁窗,並無違反建築法及消防法相關法令。
那這跟雙北桃園的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的第十條,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二樓以上陽臺加
窗或一樓陽臺加設鐵捲門、落地門窗,且原有外牆未拆除者,應拍照列管。 但建造執照
所載發照日為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其陽臺不計入建蔽率、容積率者,應查報拆
除。
這兩個不就互相抵觸拉? 判決書說合法可是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確說要查報拆除?
還是說裝的鋁窗只要不超過滴水線就不算違法,謝謝。
有沒有專業的大大來解釋一下,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