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是原本的社會宅真的太靠北
基本上房東參加幾乎等於是把房子送給政府
房東不能挑租客
租客不繳租也不能怎樣
政府都只租給弱勢跟老人
一旦出包。 告幾乎都是房東吃虧
法院要不要落實依法執行問題
還是依法用程序逼房東妥協
據業者舊版保障完全弱勢的居住
房度權益0
不付租也不能趕
合約到不搬也要繼續
我房子租人掛租一堆社宅廠商打來
房子打三年契約
不得自行招租
三年內不得收回房子
租金是政府審核後租金不能自己定
不能挑房客(比方只租單身正妹)
三年到好像也不可以要回房子,除非租客不續租,還要提出證明收回是自用不是繼續出租
好處補貼15000修繕+免費公證
免費公證就縮短糾紛的處理,只是弱勢法院是否真的強制搬???
房屋地價稅=自用
租金的所得稅減免
租賃專法有點在逼房東參加的味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