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rams (Trams)》之銘言:
: 我是買家,最近有時候會遇到房仲在網路上放其實已經成交或是有租約還不能看房的物件
: ,藉此吸引買家「到現場」後再找藉口說這間突然不能看,然後要推銷其它物件。
: 請問有什麼方法可以避免這種情況嗎?
這就是一種釣魚的手法
不要說台灣了,連日本房仲都會用這種手法
對,很多鄉民看到日本東京的房子多便宜、報酬率多高的網路廣告
很多都是釣魚物件而已
你打去問,就會跟你說賣掉了
話說回來
在台灣要搞這些人,不是沒有辦法啦
法條丟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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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1 條
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
前項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
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平交易法
第 21 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
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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