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目前住新北某社區約20年華廈
本社區地下兩層停車場屬於法定停車位,非獎勵或增設停車位
據聞很早以前社區有自己畫四個臨時停車位提供月租,租金納入管理費
聽前屋主說約莫五年前被人檢舉到新北市工務局說不符合規定因此被開罰塗銷
最近在看管委會會議紀錄又再提議要回復設置臨時停車位
然後會議決議是「待下次區分所有權大議決議後納入規約重新啟用」
小弟查了一下,就算要增設停車位應該也有重新向建管單位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不然都
屬於私設
看會議紀錄感覺管委會是想直接用規約自己私自劃設啟用,沒有想重新申請增設
這樣是合規定的嗎?
如果有異議是直接去找主委溝通比較好還是直接區分所有權大會提出意見(但又怕被別
人認為擋人方便和財路,以後社區感覺不好過)
各位版友有甚麼建議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