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下有沒有買預售屋版友有類似的經驗
想請教後續處置措施
這兩天接到建商通知
說原預定四月底交屋 因為缺工之類的 可能得延到10月底
因為我當初合約有另外附註110年4月底交屋
說希望我回去更改合約
當初會另外在合約上加註交屋日(合約有明訂交屋日=核發使用執照日)
是因為我租屋在外 如果延期我要額外承擔繳納租金的風險
而我覺得不應該由我買方獨自承擔
加上原本合約寫的是400個工作天 我覺得定義很模糊
所以才另外附註交工日期須在110年4月底前完成
違約的話是每天3750元 直到罰到總屋價15% 大概112萬元
結果現在建商通知我 詢問看能不能更換合約
讓我覺得簽約好像在簽好玩的一樣= =難道不能對建商有點規範嗎
跟家人討論 他們是覺得房子蓋好比較重要不要計較這幾個月
換個說法就是擔心我如果去爭取的話
擔心後續房屋部分可能被動手動腳之類的
又或者會不會合約到時候用甚麼不可抗力條款免責
Q_Q 想詢問有沒有類似經驗的版友
詢問一下建議跟經驗分享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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