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小弟對於預售屋的前期作業有些疑問想請教一下
內政部的合約範本有註明合約書都有至少 5 天的審閱期
同時依公平會或消保官的見解:
1.就算沒有購買該預售屋,也有權利拿合約書回家審閱,代銷人員不能拒絕提供
2.預售屋合約審閱是不需要預付訂金的,公平交易委員會已經裁罰多次。
但是坊間實際情況是
通常需要先行支付一筆5~10萬的"訂金"(非簽約金)才能將合約書攜回審閱
而且這是一種常態不是個案
所以問題就來了
1.如果堅持不付訂金就無法在往下走
2.但是付了訂金又怕訂金被沒收
3.坐在接待中心一個下午慢慢一條一條審閱
想請問各位前輩的經驗是如何處理這種情形
先謝謝各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