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妹我在今年4月份時,看到一處中古屋樓店覺得還不錯,
家人也覺得支持要幫我出點錢,一起合購。
房仲在介紹時,也一直介紹說這件房子貸款可以到8成。
4月底斡旋談成也確定想要購買,但因資金有限擔心不夠頭期,所以在簽約時我們增加了
一項特約事項在合約上作為但書,
(買房銀行貸款未達7成,且提供保證人,配合財力證明流程,若還是無法核貸到7成,買
方得主張解除合約,退還價金,互不求償)
就在跑流程時確實遇到銀行核貸只有5成,且搭了配偶擔保當保證人也無法核貸到7成,
此時我已經提出所有財力證明還是不夠,6月我們買方主張希望解除合約。
這時候房仲說,我提供的配偶保證人為無效保證人,不算保證人
所以房仲說賣方主張違反合約內容,要把價金95萬全數沒收,
且重複刻意強調,保證人法律規定,一定要是加分到你能貸款到的7成才算保證人。
小妹不太懂幾個問題,想請教懂法律的人...
問題一:
保證人一定有要規定,一定要加分到七成核貸才算保證人嗎?
那這樣,這條特約但書事項是否互相矛盾?
問題二:
我已經提供保證人也提供保證人完整財力證明,
這樣也算違反約定嗎?一定要賠到95萬全數價金那麼多嗎?
問題三:
房屋仲介在販售時刻意強調貸款的輕鬆度,
也在簽約時一直強調可以貸到8成不用擔心,
但是審核中時,銀行直接跟我說中古屋最高只能到75成,不可能到8成。這樣可以提告房
仲是否違反廣告不實或者詐欺呢?
想詢問懂法律或者有在買房的人有參考和意見嗎?可以解決我的疑惑,感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