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小弟之前因為出國工作,所以前年把房子賣掉,
沒想到最近接到國稅局的公文要我補稅。
我房子是 102 年購入的,且持有六年以上,所以應該是適用舊制。
我採用了 pipigy 兄的教戰方式:
https://www.ptt.cc/bbs/home-sale/M.1531797605.A.B7A.html
事情是這樣的:
當初我跟建商買房的時候,我拿到了土地跟房屋的兩本合約,買價也是兩筆分開。
所以我賣的時候也把土地跟房屋分開計價。
去年申報個人所得的時候,因為不確定有沒有問題,就拿著所有資料去國稅局,
也就這樣申報過了。
沒想到現在賣房子所在地的國稅局說,他那邊就只有賣房子一筆資料,所以不能
採認我這樣分開報稅的方式。他要照 [房屋/(土地+房屋)] 的比例放入個人所得
課我的獲利。
因為我查不到相關法規,難道我不能選用對我最有利算法,就只能這樣依照
國稅局的說法被課稅了嗎?先謝謝房版的前輩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