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買了房子,下週就要交屋了
最近大雨有發現房屋有新的漏水,就想起契約書上寫著
"買賣雙方同意,本物的現況交屋,賣方之折讓價金如有已知及未知滲漏水、白蟻等情形,由
買方自行修繕,賣方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但是賣方在不動產現況說明書有無滲漏水及最近一年有無修復漏水都勾否
那現況交屋是依照說明書的現況,還是簽約時的現況,還是交屋當下的現況交屋呢?
房仲一直提成交價是因為屋主不負瑕疵擔保,所以才幫我談到我的開價,認為成交價有包
含修繕費(但是合約只寫折價金並未註明其他原因或是金額),不是願意很積極幫我爭取
(因為幫我爭取到開價時太開心,房仲費已付)
而屋主也未在合約書上註明漏水地點或是拍照等告知(房仲說有口頭告知曾經滲水處理過
但我不是很確定,說之前簽約有錄影錄音可以調閱)那告知是口頭告知即可生效還是必須
在合約中明確註明?
那備註條款是交屋後免責條款才生效吧?
煩請各位前輩開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