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2 (超級噴火龍X)》之銘言:
: 推 Sam27: A7就中籤14萬,五年解鎖現在實價28 09/30 15:15
: → Sam27: 為何不規定只能原價賣給政府回收?? 09/30 15:16
: 推 jerrylin: 沒限制轉賣當然會出問題 09/30 16:52
: → jerrylin: 已經想的到的問題都有辦法防堵 看做不做而已 09/30 16:53
未經許可買賣可收回
買賣限有購買資格者
主管機關有優先承購權
你們想過的條款之前都有實現過, 不過你去問問你爸媽或是當年有買賣國宅的人
有用嗎?
國民住宅條例 民國71年7月30日~民國91年12月11日
第十九條
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其承購人居住滿二年後,經該管國民住宅主管機關之
同意,得於提前清償國民住宅貸款本息後,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
與或交換。其承購、承典、受贈或交換人應以具有購買國民住宅之資格者為
限,並視同國民住宅配售戶。
前項國民住宅及基地之出售,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有優先承購權。原承購人及
其配偶,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及未婚之兄弟姊妹,自出售其住宅起五年內
,不得再行承購或承租國民住宅。但由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承購其住宅者不在
此限。
第二十一條
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出售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得收回
該住宅及基地,並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一、作非法使用者。
二、積欠貸款本息達三個月,經催告仍不清償者。
三、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未經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同意者。
四、同一家庭有政府直接興建或貸款自建之國民住宅超過一戶者。
五、變更為非居住使用或出租,經通知後逾三十日未予回復或退租者。
六、承購後滿三個月經催告仍未進住者。
七、積欠管理費達六個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