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b56 (三本五十六)》之銘言:
: 標題: [請益] 貸款問題-共有一定得共借嗎?
: 時間: Fri Nov 12 03:39:2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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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狀況如下
: 夫名下有一房有貸款(七都內)
: 又購入一預售屋明年交屋(非七都)
: 之前看板上討論說第二戶第三戶是以貸款人認定
: 因之後可能有換房打算(先購後售避免第三戶影響貸款)
: 於是將該預售辦理夫妻共同持有並打算由妻做貸款人
: 跟建商配合銀行(公股行庫)辦理對保時卻說共有必須共借
: 說是若該預售為夫單獨所有並由妻擔任借款人
: 這樣可以不用共借
: 但是共同持有則必須共借,兩人都得列為借款人
: 而不能以妻為借款人夫為保證人
: 所以夫就變為第二戶且使得貸款利率略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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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請問共有必須共借這是法令強制規定嗎?
: 還是公股跟民營行庫的作法有不同?
: 2.若民營有不同作法
: 目前已先跟公股行庫對保,可以棄保潛逃轉跟民營貸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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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te:將來購屋換屋也是以夫單獨登記貸款(條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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