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買房,因尚有租客,透過仲介與屋主簽訂買賣合約,也簽訂需騰空交屋。
現在房客用種種理由,說無法於交屋前搬出(原租約有寫出售後即搬出但未約定期限),
現在房仲來要求我們無條件延後交屋時間。房仲於交屋前半年一直信誓旦旦說沒問題,也
無與租客再簽訂增補合約,議定搬出時間!因屋主年紀大皆委託仲介與租客交涉!等快到
交屋前兩個月詢問仲介才得知租客想延後
請問房仲是否有法律上責任呢?是否交屋時間到未騰空交屋,只能視為延遲違約金?買賣
皆有意完成交易,但租客不搬出無法交屋,我們買方只能跟屋主求償嗎?
麻煩大家建議,謝謝了!第一次買房就遇到這種狀況,真的傻眼,難道只能說房仲很沒se
nse就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