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合約裡在違約責任裡有一項
乙方(賣屋方)若有延遲給付之情形,如...(不贅述),應賠償甲方(買屋方)自應付之日起
按買賣總價款每日千分之零點五計算之違約金至乙方完全給付時為止。
如乙方毀約不賣或給付不能或不為給付或有其他違約情事時,甲方除得解除本契約外,
乙方應於甲方通知解約日起三日內,立即將所收款項如數返還甲方,
並於解約日起十日內另交付原所收款項計算之金額予甲方,以為違約損害賠償。
條文前面我都還看得懂
最後一句就不太明白
"並於解約日起十日內另交付原所收款項計算之金額予甲方,以為違約損害賠償。"
意思是如果我付了1000萬給賣家,結果他無法交屋
所以他要三天內返還給我1000萬之外
還要十天內再給我1000萬做為損害賠償嗎?
還麻煩各位大大指點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