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聽到什麼結婚買房登記在老婆名下
然後男的又收入比較高
離婚率高,離婚時都很虧。
照這個判例來說,是不是可以逆向操作。
結婚時買房
以借名登記給兒子,
騙老婆說我說是靠爸族,房子公婆送的
然後每個月付現金給父母孝親費
父母存到銀行再去繳貸款
這樣子是不是離婚就不怕虧了
買再貴的豪宅也不怕離婚大失血了
有高收入男這樣操作的嗎?
※ 引述《pauljet (拜登哥不要)》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TVBS新聞網
: 2.記者署名:林保宏 報導2022/03/04 18:21
: 3.完整新聞標題:老公過世公婆出售名下房產 媳打官司討遺產2511萬
: 4.完整新聞內文:
: 台北市一名人妻指控,丈夫過世後公婆擅自賣出登記在丈夫名下的房產,她依照繼承人
資
: ,帶女兒向公婆求償房地市價2511萬多元。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房產是公婆購買,在
先
: 4歲時「借名登記」,當時年幼的他不可能自己出錢購買,因此認定房產所有人是公婆
,?
: 決媳婦和孫女敗訴。
: 法院判決指出,人妻主張,她和先生在2019年6月於美國維吉尼亞州登記結婚,之後返
台?
: 理結婚登記,婚後育有1女,豈料女兒在2020年5月25日出生,丈夫在2天後卻在美國過
世?
: 事後她調閱亡夫財產資料,其名下不動產竟遭公婆擅自賣出,因此向公婆提告求償房地
市
: 2511萬多元。
: 全案經由台北地院審理,公婆主張,該房地借名登記在兒子名下,當時他年僅4歲,根
本?
: 錢購買,且兒子在6歲時就和他們旅居美國,期間只有短暫回台就醫,兒子長期不在台
灣?
: 因此不清楚房產事情。公婆還說,由於房產是他們夫妻倆使用、管理、出租他人,相關
稅
: 也是他們繳納,因此認為依照《民法》相關規定,房產並非兒子遺產。
: 對此,法院審視相關證據資料,房產是在1980年購買,當時兒子的確年僅4歲,明顯無
購?
: 能力,之後房產長期租給某機械公司,稅款也的確由公婆繳納。加上兒子在1985年出境
到
: 國後,直到2017年12月10日才首次返台,前後僅短暫回台2次,因此認定公婆主張兒子
長?
: 旅居國外,不可能管理房地,該部分與事實相符,因此判決媳婦和孫女敗訴。
: 備註:
: 有幾個常見論點 值得反思
: 1.有兒女的老人一定比沒兒女的老人過的好?
: 2.財產不給兒孫繼承給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