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奇問一下 不是有一條是寫
使用執照過了之後
賣方沒有在6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
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依萬分之五,
當作買方借給賣方的利息。
假設你已經付了2百萬
2,000,000 x 0.05%/天 x 100天 = 100,000.
(等於遲一天就是1000塊)
你買方被扣住的錢
就相當於你借給建商的
建商怎麼可以拿了錢不付利息?
你跟銀行借錢都要利息了
如果他拿400戶300萬
這樣也有12億
拿去投個5%年報酬率的標的
一年也有6000萬利息收入
所以遲交屋本來就可以跟建商算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