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跟社區物業經理反應違規問題
覺得對方的內容有點疑惑
例如他說對於違規物業或委員只能勸導
勸導無效也只能罰款
但是沒有強制力、不交也沒關係
我說那如果有人車子亂停
垃圾不分類亂丟被罰款
不交罰金繼續違規也沒關係
他回覆說對
好奇這是真的?
如果罰金列在管理費上
例如罰金1000、管理費5000
只要去匯5000元
就算是有交管理費了?
的確沒權力要求所以買房子 不漏水不偷料跟好鄰居 是兩大第一期望
作者:
tisswa (停看聽)
2022-05-25 10:05:00管委會沒有執行權力
作者:
bgflyer (sephiroth)
2022-05-25 10:07:00規約有的話,要上法院討
作者:
bgflyer (sephiroth)
2022-05-25 10:09:00積欠達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可上法院請求強制出讓所有權
不過實務上很難處理啦,之前社區有住戶積欠了接近10萬的管理費..不過後來被法拍了,法拍金額連第一順位的銀行抵押都不夠還,社區也只能當呆帳處理..
作者:
bgflyer (sephiroth)
2022-05-25 10:23:00能趕走也是萬幸了,不曉得花多久。真的一開始找好最重要
作者:
taohua (taohua)
2022-05-25 10:25:00我們社區管理費有折扣 欠費未清用原價 對大部分人滿有效的
跟打新冠疫苗一樣 送禮 金促施打。繳罰款也要給誘因不能硬來 我們台灣人哦........真的很無言
作者:
badfood (為自己加油)
2022-05-25 10:37:00管委會沒有權力罰住戶,只能執行區權人大會決議.區權人大會同意罰住戶錢有沒有效有兩派見解. 1.有效 2.除非100%住戶同意不然無效 法院判例兩種見解都有
作者:
XC40 (XC40)
2022-05-25 10:46:00所以車位被亂停=無解?
樓上,對喔,只能電話通知,但是你不理會也沒關係,經理是這樣說
作者:
XC40 (XC40)
2022-05-25 10:49:00台灣的法律實在落後...好人都被欺負...
作者:
cyshowen (嘉義秀伊恩)
2022-05-25 10:52:00不是執行區權會大會決議, 是執行社區規約, 規約只要經過政府都管局使用管理科備案認可, 就可以上法院討遲繳要罰多少滯納金看你社區管理規約怎麼寫 上法院強制執行 就可以,搞到法拍也太久了 XDDDD
可是管委會不太管事,甚至管委會主委自己都違規停車被貼到群組,我不覺得會上法院…
作者:
spmark (這就是幸運)
2022-05-25 10:57:00樓上正解
作者:
cyshowen (嘉義秀伊恩)
2022-05-25 10:57:00有規約正常程序 存證信函催繳>>法院強制執行 沒那麼難
作者: powen1227 (powen) 2022-05-25 10:58:00
車位亂停要看怎麼規範不是無解!社區規約經區權人大會規範後從其約定,若有違反規約經管委會制止而不理會者,可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作者:
cyshowen (嘉義秀伊恩)
2022-05-25 11:01:00我只是覺得社區經理拿錢還那麼不專業~ 乾脆換掉好了 XD這總幹事恐怕連政府機關開的物業相關的meeting都沒去過
作者:
jc761128 (Aries)
2022-05-25 11:03:00無解阿 社區就是臉皮厚的人贏
之前騎車去親戚社區停非機車格被鎖車,繳錢開鎖警衛說社區規約寫的很清楚了,凹也沒用
作者: sameen66888 (呼嚕狗) 2022-05-25 11:45:00
罰款敢不交? 那一定是認識巴拿馬總統
作者:
badfood (為自己加油)
2022-05-25 12:14:00規約裡寫可以罰錢 法院判要繳或不用繳都有,目前沒有統一見解.
作者:
apple00 (冒號三)
2022-05-25 12:59:00區大出席人數永遠不夠投票表決修改規約
作者:
IS0987 (FQ)
2022-05-25 13:02:00規約有寫的話可以拍照送工務局裁罰啊
鎖車是有爭議,但要爭就是耗時費力,繳100罰款就牽車走人,以後也不想再騎下去停了。
作者:
henrk (台北大肥貓)
2022-05-25 15:21:00罰款需要住戶大會同意,基本上很少有社區住戶大會會同意的!
文中經理說管理費強制要繳,所以也沒強制吧?是他怕領不到薪水才說要繳管理費
作者:
pauljet (噴射機)
2022-05-25 18:13:00看管委會 以前有住戶管理費積欠數十萬被告上法院 宣告要強制執行 也就是不交就拍賣房子 瞬間繳清
作者: cxiii (113) 2022-05-25 20:08:00
鎖車可以告強制
作者:
aesdu (123)
2022-05-26 01:31:00規約裡有含鎖車或罰款的處罰方式,基本上法院都認同,不為法之所不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