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AYA6655 (YAYA)》之銘言:
: 先買後賣
: 111年1月 先買 (買的這個時間點,必須戶籍在舊家)
: 111年7月 後賣
: 戶籍謄本會註記歷次的遷入遷出,國稅局處理退稅申請時,首先就會從案件的
: 買進時間點,去查核那個當下,該申請人戶籍是否在舊家。
: 若不在,則不能證明是自用住宅,一律會給予退件。
: 綜觀本案,已經買的了話,不用去遷什麼戶籍了,沒用的。代書講錯了。
: 同理先賣後買,賣的那個當下,戶籍必須在賣的這間裡面,這是唯一證明你是自住
: 的方式。其餘都死無對證了。
我也有相似的問題,我兩年前買了一間預售屋a屋,110/10月再買了一間b屋,111/3月a屋
交屋,預計a屋在111/7月賣出,
這樣到底適不適用重購退稅。
戶籍:兩間房子,都是買老婆的名字,再111/10月買了b屋就入了老婆戶籍,111/3月交了
a屋入了我的戶籍,7月準備售出。
國稅局都說基本上不會有大問題,可是看了板上覺得自己好像不適用退稅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