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回想起 大二時本來沒抽中宿舍
就在外面租房 但是後來排到候補
要退掉外面的租房 本來房東可以沒收兩個月押金
但是房東看我窮 可憐我
就放我一馬 退了押金
他可以合法收押金啊 為什麼不收
是因為法律不許他收嗎?不是 是因為他有惻隱之心
即使我增加他的成本 增加他的麻煩
他還是願意善良以待
我不知道凡事都推上法律層面 對你還是對其他人有什麼好處
台灣的法律常常是學半套 本身不完備
社會的運作 依靠的常是他人的善良
而你要知道 富人不一定善良 窮人很難善良
或者說 有心無力
今天換一個窮房東 你說他還不還我押金呢?
破壞人與人之間的信任
真的凡事計較 對誰有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