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樓主說的的確是正論。我一直跟周遭朋友鼓吹只要想通「買自己買得起的房子,住自己需要的房子,但不見得非買自己需要住的房子不可」的概念,很多事情就能海闊天空。舉例來說我有家人有幸在內湖科學園區還沒熱成那樣時就在旁邊擁有一間帶車位華廈單位,幾乎可說是兵家必爭的地段,但屋主本人並沒有在園區工作甚至根本不需通勤上班,所以如果拿那間房子自住,等於浪費了非常大的機會成本,還不如出租給工作在園區的人,拿優渥的租金收益另外在新北租大間環境好的房子舒服居住,租金扣完之後還有多一點找錢可以花用,將兩間房子的效益都最大化。我自己則是顛倒,因為自己的房子不夠住,所以將我們持有的二房單位出租,在同社區貼錢租三房單位來住,得多貼50%的租金價差但住到室內面積快兩倍的房子。前陣子房東續約時要求漲房租,我們也只好趁更換房客重新招租時把被漲的錢反映在我們出租時的開價上,兩邊抵銷。所以對有房產的人來說,縱使是跟人租屋住也不太會受房租上漲的大環境要素影響太多,只有空手的租屋族,才會淪為最底層的俎上肉,只能任人宰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