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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買的車位…管委會能決議重新劃位?律師提「三步驟」保障自身權益
2023-07-28 13:24 聯合新聞網/方格子
【撰文・林明忠律師】
林律師,為什麼車位明明是我買的,管委會居然說大樓開會決議要重新劃位,這樣合法嗎
?
現在房價高漲,寸土寸金,尤其在雙北精華的商業區電梯大樓的車位,常常單價都是百萬
以上起跳。因此,大家也越來越在乎車位的權益,很多民眾因為車位問題,常與管委會發
生糾紛。
跟大家分享一個經典案例
案例1:
A小姐跟建商買了OO大樓的5樓的整層住家,其中有附1個地下室平面車位,車位編號8號,
也拿到了編號8號的車位使用證明,8號車位就在車道電梯不遠處,旁邊靠柱子,相當好停
。結果交屋後3年,某天接到管委會通知:「本大樓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地下室平
面車位將於7月20日下午5點在社區會議室重新分配位置並辦理公開抽籤,歡迎有車位的住
戶出席抽籤,未出席者由管委會代抽,不得異議。」
A小姐看到這個通知真是火冒三丈,詢問熟識的住戶才知道是有些住戶覺得自己車位位置
不好,所以才在區權人會議上通過要換車位位置的決議。A小姐覺得自己一點都不想換車
位,這時候該如何是好呢?
案例1問題的解答:
第一個步驟其實就是釐清「車位」是否屬於有獨立所有權的車位,還是屬於以公設建物持
分(最常見)或土地持分表彰所有權利的車位。基本上,獨立所有權的車位一般不太會有
上述問題,所以這邊說明的A小姐車位,是以常見的公設建物持分型態擁有的車位。
第二個步驟是,釐清社區對於車位「分管契約」的約定是什麼,以A小姐來說,她當初跟
建商買的車位位置是固定的,那就車位使用權和車位位置部分,通常屬於依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第56條第1項規定成立的分管契約(通常建商規約草案都會有這樣記載:「停車空間
應依與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之買賣契約書使用其約定專用部分。」所以實務上關於從建商處
取得的停車位,通常屬於上述條文所成立的分管契約)。
第三個步驟,既然A小姐車位的使用權利,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第1項規定成立的
分管契約,那依據同條例第33條第3款規定:
「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成立之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
所有權人同意。但該約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訴請法院判
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從上可知,除非法院已經有判決確定該車位分管契約無效,否則即使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的決議,因為重新分配位置,屬於對於原有8號車位位置的變動,已經屬於約定專用部分
的變更(見台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586號判決),卻沒有經過擁有車位使用權的A小
姐同意,所以這個決議是無效的。
結論是,A小姐如果要對抗這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可以以該決議違反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第33條第3款規定,向法院提出確認這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並確認自己對
於8號車位的使用權存在的訴訟,來確保自己的權利。
法律文章寫起來好像解法很單純,不過其實關於停車位性質的確認、大樓規約內容的分析
、分管契約性質的釐清(很多時候,車位是從建商處轉了N手才到當事人手上),都需要
看個案資料具體釐清,並沒有那麼簡單,也因此很多民眾自己處理車位訴訟在法院總是弄
得灰頭土臉。
所以建議,如果遇到車位糾紛問題,還是要請教不動產的專業律師喔!
心得:哇賽今天才剛簽約一間預售屋,就在車版看到這個新聞,趕快翻了一下合約書上只
有寫說為自行增設停車空間,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請問會不會3年後也重新抽籤
啊!還可以這樣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