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間房A本來有貸款,但是因為只剩不多,再加上升息氛圍下感覺不太穩,
所以最近就先還清並塗銷了,帳面上這間已經沒有揹房貸了
我姊最近想買一間投資房B,500萬左右,但是她已經背兩間房貸,第三房不好貸,
所以就打我這間A房的主意,她要我用A房作原屋融資,我問過銀行大概能貸出400萬。
她再跟我借這400萬,加上她自己有100萬,這樣用現金付款買B房。
當然在這邊會有借據,且上面會明定5%的年利率,每個月會付息,
等到過個3~6月後,她再將她新買的B房一樣去做原屋融資,把借錢出來還我。
她的理由是這樣對我們兩人都好,因為
1.我房子沒借錢,只是放在那邊很可惜,借給她扣掉給銀行的部分,還可以多賺利息
2.我貸出去的錢只能用於投資,而借她錢的利息是高於銀行利率,
的確有獲利,這應該符合投資的目的,這樣銀行應該沒話說,
而且有利息,國稅局那邊應該也沒問題,不會被當成贈與
3.我借貸時被要求不能買房,但並未說不能放款借人,
我也無法控制借錢給人之後,借款人的運用方式。
銀行借貸給我,是我不能買房,但我姊是跟我借錢買房,不是銀行,
這樣我們兩人應該都不違反央行的規定才對
4. 我本來就有打算明年如果有機會再買一間,如果借她後,
她再還我錢用於購屋,因為我是用親友還我的錢去購屋,這樣應該也不違背央行的規定
我聽她這樣分析,覺得似乎有道理,但又怕這之中是否有環節是我們沒考慮到的
所以想聽聽大家的意見,感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