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來根據《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了無償或非營業使用,其餘
: 都要計算租賃費用,而且房子給本人、配偶及直系血親直接住沒問題,但兄弟姊妹這些旁
: 系血親,就要辦理「無償使用公證」、訂立契約證明,否則國稅局可依法,認定為出租行
: 為,要求繳納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 除了無償使用或非營業使用 都要計算租賃所得
依照字面理解 可以理解是拿去做營業登記了吧
營業登記本來就會跟地方稅互相通報阿....
自住遷戶籍、借戶口如果有連線 早就抓一大把了 不會個案報導
而且就算被抓 不是營業使用的話
(若營業使用就算無償借用 也要設算區域行情核定租金所得)
只要切結是無償使用也不會被課稅 也不用公證
是記者搞不清楚狀況 還是民間公證人業配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