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uesswhen (Gu)》之銘言:
: 連結:https://ctee.com.tw/news/tax-law/908763.html
: 內文:
: 工商時報 洪正吉 2023.07.26
: 房地合一稅的重購自用房地退稅優惠跟土增稅不同,除了要遷入戶籍,還必須有居住的事
: 實,國稅局在查核時,更會勾稽水、電的使用情形,一旦發現是空屋,就會剔除自用資格
: ,有民眾因此遭補稅60多萬元。
: 有位鄭姓男子,110年7月先在南部買入一間房地,之後又在同年的8月,再購入附近中西
: 區的另一處房地。111年2月時,鄭男把第一間房地賣掉,4月過完戶申報房地合一稅時,
: 列報所得額142萬餘元,按45%稅率,應納稅額為64萬餘元。
: 不過,鄭男在申報時,減除重購自用住宅(中西區房地)的扣抵稅額64萬餘元,最後申報
: 書上的繳稅額變成0元。結果國稅局查核時,以鄭男沒有居住的事實,認定鄭男不符合重
: 購自用住宅的退稅條件,要求鄭男應補稅64萬餘元。鄭男不服,申請復查及訴願都被駁回
: ,最後一狀告到行政法院。
: 鄭男主張,他所購入的兩處房地,都是自用房地。第一間房屋是預售時購入,屬小坪數公
: 寓房屋,111年1月搬入居住後,因小孩出生、配偶到月子中心受照顧,房屋使用頻率及時
: 間短,導致一開始用電度較低,但最後一期用電度數已達123度,顯見第一間房地出售前
: ,確實有自住的事實。
: 鄭男還強調,因為小孩出生的關係,擔心房屋空間小可能不敷使用,因此第一間房地賣掉
: 後,又搬到中西區的房屋居住。也因此,中西區房屋的3月份用電度數,也達340度,一樣
: 有自住的事實。
: 不過,相較鄭男以電費佐證有自住的事實,南區國稅局調出鄭男第一間房地的用水記錄發
: 現,鄭男持有期間的用水度數都在0度到6度之間,很難認定有實際居住使用的客觀情事,
: 因而認定第一間房地只是他單純購買後出售,非屬原已持有且供自住使用的房地,不符合
: 房地合一稅自用住宅的條件。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最近審理後裁定,鄭男購入第一處房地後,雖然有將戶籍遷入,但入籍
: 後旋即就委託不動產公司銷售,持有期間的每期實際用水度數低,用電度數也只有最後一
: 期稍高,因此綜合考量水電使用情況,很難認為有人實際居住使用,與房地合一稅有關持
: 有且供自住使用的重購退稅條件不合,駁回鄭男請求。
: 心得:
: 110.7買,111.2賣,設籍半年,有電費紀錄,結果因為水費太低不給重購退稅,
: 高等行政法院還駁回上訴。
: 這樣看來重購退稅的居住事實認定,怎比房版大大們說的還要嚴格阿?
: 所以現在成屋不設籍個一年,完整電費水費,重購退稅都不會過?
: 一年內有換屋需求的換屋族真的會屎。
我覺得下心得前還是去看一下這個案子的訴願跟法院判例
新聞給的資訊不足,容易誤解
先講結論:
新聞當事人是因為本來就不符退稅條件,
事主申請訴願後,為了進行調查,
才分別在111.07、111.09發函台水台電
並不是指重購退稅就一定先查水電
整理過程是
110.07.06 預售A屋交屋 (沒親屬入戶籍)
110.08.11 買B屋 (沒親屬入戶籍)
111.01.14 “才”入籍A屋
111.02.24 簽約賣掉A屋(111.03.28完成移轉)
111.03.30 配偶才入籍B屋
111.04 不符退稅→訴願→發函台水台電
國稅局認定他買B屋的時候,並不在A屋戶籍裡
就已經不符合重購退稅「先買後賣」的入籍條件,
也不是樓主心得所寫有設籍半年,而是設籍1個月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