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碰到很奇葩的事情,難怪台灣都更這麼難搞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3-2
原建築容積: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
申請建築時主管機關核准之建築總樓地板面積,扣除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
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不計入樓地板面積部分後之樓地板面積。
台北市容積管制應該是在72年
結果我們這排剛好是72年前拿建照,72年後拿到使照
整排住三公寓被認定為容積管制後的建物,所以就是225%容積率
問題是隨便看使照縮圖就知道整排建物都是適用容積管制前的規定60%建蔽率
房屋稅也是收容積管制前實際的面積
建管處目前認定"興建完成"就是以使照為主
不過我找了很多法條,都找不到所謂"興建完成"的定義
當初內政部這條感覺也是蠻偷懶的,沒考慮那些壓線建照的案子
台北市因為是最早有容積管制的,所以勢必會第一輪碰到這個問題
這個獎勵辦法似乎用建照核發來判定會比較合理吧?
配合使照縮圖去計算
不然都更根本更不下去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