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好,查詢財政部相關規定,沒有得到很明確的說明
想來這邊請益看看。
107年購A屋自住(掛我名),111年售出,同年購B屋自住,有使用重購退稅。
110年購C屋(掛老婆名),掛自住名。
A屋於111年售出時未使用到房地合一400萬免稅額優惠,但有使用重購退稅
問題:
1. C屋要賣時,房地合一的400萬免稅額是從110年購屋開始算六年,還是111年賣A屋時開始
算六年?
2. C屋如果賣了,再買D屋,這時機點要用重購退稅,記得是夫妻名下一起算時間,所以要1
11年+5年才可以用?
3. 看起來都是在116、117年間可滿足房地合一+重購退稅,如果賺超過400萬被扣稅,可以
將被扣稅的部分用重購退稅再拿回來嗎?
也就是房地合一+重購退稅一起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