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
2年前有一間房子先買在姐姐名下,現在打算買回登記成自己名字,
已經有找代書討論二等親買賣的注意事項,也逐步進行中,但代書今天跟我提到一件事讓我
有點困惑,說明如下:
買賣價格我規劃以2年前購屋原價或略低一點買回(1900~2000萬左右),
目前已有自己的存款860+父親贈與244+預計貸款600=1704
我告訴代書想用姐姐贈與額度244來免除債務補足餘額,讓交易價金達到1948左右,代書說
可以,但是之後實價登錄與未來房屋買賣時的取得成本,會扣掉姐姐贈與的額度(!?),等於
買價還是1704,所以建議我不要去用姐姐免除債務這一筆。
這個說法我第一次聽到,也重複跟代書確認,代書說有法條規定,但我自己了解到的資訊完
全沒這一點(我承認我沒去翻法條)
一般使用交易加上贈與不就是要墊高價金做為取得成本嗎?我看板上其他案例都這樣操作,
倒沒聽說過會影響實登跟未來成本的。
1. 想請問各位前輩代書說的這件事屬實嗎?
2. 另外請教貸款的部分,我申報的年所得大概50萬左右,打算用新青安貸款600萬40年,開
寬限5年,請問這樣我可以被認定是有能力負擔貸款的嗎?
(我年齡37了,有點沒把握可以40年,想說新青安都強力過件,應該可行)
(每月有其他現金收入沒申報,金額確定還得起)
(房屋是新光重劃區的屋齡11年的社區透天)
謝謝各位的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