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 是建商想推 解決公設專用問題
目前公設專用問題
必須要買家簽同意某公設專用契約書
這對計較的人來說 很難接受
因為公設就是公家的 憑甚麼某戶專用?
就算建商解釋,某戶多付錢,那也是多付給建商
不是付給共有的自己
推實坪制,不登記公設權狀,建商把公設部份指定
好法規所需用途部份,多出的要指定給哪戶專用就是跟目前一樣
但是就不用其他住戶簽名公設給誰用的問題
站在解決糾紛的立場,或許實坪制是有理的。
反正跟現狀相比,就是差在那個合約
另一個差異點是 土地權狀的分配
買家土地權狀持分
是 登記建物權狀面積/(總建物面積-公設總面積)
還是 (登記建物權狀面積+公設共用持分面積+購買指定公設面積)/總建物面積
但是 公設共用持分面積 不登記 消失了
是創出來一個 社區管委會的法人
持有 (公設共用持分面積/總建物面積) 這些土地
還是起造人 持有這些 持分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