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所有建物,
按照民法799條的規定,
就是只分
「專有部分」
(包含主建物與附屬建物)
跟
「共有部分」
兩個名詞而已
而所謂共有部分的「區分持有比率」
依據民法799條第4項
基本上就是區分所有權人的
「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業部分總面積之比率」
其實登記法令上
根本沒有再去細分各種公設項目
簡單講
你的實坪就是你的主建物
(頂多加上附屬建物)
建物扣掉大家的專有部分以外
的建築物內空間,都是「共有部分」
也就是房地產實務上的「公設」
※ 引述《Dissipate (雲消霧散)》之銘言:
: ※ 引述《H2 (超級噴火龍X)》之銘言
: : 一直鬼打牆的原因是
: : 眾人一直沒有好好定義什麼叫
: : 「實坪制」
: : 針對問題沒有一個好的定義,
: : 當然大家在鬼打牆
: : 多數民眾沒有了解到
: : 台灣不動產的測量與登記制度
: : 實際上,我們銷售上約定俗成
: : 的房地產面積一直指的是
: : 「權狀面積」
: : 而不是不動產文書上更直觀
: : 登載的的「主建物面積」
: : 其實台灣想走向實坪制一點都不
: : 難,因為現行制度基本就是實坪
: : 而公設登記對象更是一點都沒有
: : 變動的需要,目前的運作其實沒
: : 有太多問題
: : 個人覺得,這個「實坪制」要實
: : 現,只有一個很簡單的地方變動
: : 即可
: : 那就是修訂目前的 : : 「不動產經紀業廣告處理原則」
: : 將未來不動產業者銷售時公示的
: : 「面積」統一定義為「主建物面積」
: : 這樣基本上大部分的爭端都可以解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