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突發奇想,有關自用住宅六年會有房地合一稅400萬免稅額這件事情。
假設房子哥哥買1000萬,自住六年後,房價從1000漲到1800。
如果六年後房子賣出,就要繳1800-1000-400=400萬的10%房地合一稅,約40萬。
那假設哥哥在這時候把房子賣給弟弟1400萬,弟弟承擔約十萬的稅金/規費,這時候弟弟
取得房屋成本為1400。過六年後弟弟以1800萬賣出,這時候又有自用住宅400萬房地合一
免稅額可以使用。
所以經過這一番操作,原本要繳40萬的稅額,變成只要繳當初過戶的成本10萬,所以還倒
賺30萬。
請問這當中程序有什麼問題我沒想到的嗎?
我想到的就是未來是否會再住滿六年,或是未來房價變化問題。假設單純從房地合一稅的
制度考慮,這樣操作是否還有什麼要注意的?
新增說明:房子一家人住一起沒有要賣,只是考量未來賣屋問題,所以提早用人頭把自用
住宅免稅額分階段使用,把房屋成本墊高,未來賣房繳房地合一稅比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