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購買高雄一戶1500萬,登記在太太身上
2024年6月購買花蓮一戶1000萬,登記在我身上 我目前也孤身在花蓮工作
目前有考慮 是否把高雄房子賣掉 全家陪我來花蓮工作
想請問版友
1. 如果要符合房地合一稅自住優惠的6年400萬額度,
是否太太跟小孩應該繼續住在高雄的房子, 直到2025年8月後才能賣出?
2. 我們家的案例, 是否能符合房地合一稅的重購退稅? 小弟查重購退稅需在兩年內完成
那是否高雄的房子應該在2026年6月前賣出? 但是兩間房子是分別登記在夫妻身上
這樣也符合重購退稅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