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最近查了一些稅法資料之後,
統整了一下二等親交易可以怎麼樣操作,
不知道這樣是不是正確……
不知道有沒有漏掉什麼?
假設長輩要過戶一個物件A給小孩,
物件A過去購入時,成本為2000萬,
現在市價2900萬,
公告現值450萬。
1. 長輩以1250萬賣給小孩,小孩以這個價格向銀行貸款,
八成,可以貸1000萬,剩下250萬,一次贈與244萬小孩自己拿出6萬就好。
由於有貸款,因此可以證明金流,申請到「非屬贈與同意轉移證明書」。
免得國稅局找麻煩。
2. 長輩由於購入成本2000萬,這筆交易賠售虧損750萬,
未來三年內的房地產交易可以「盈虧相抵」。
也就是說,3年內,長輩又賣掉了一筆房產物件B賺了850萬,
其中750萬可以盈虧相抵,只有100萬需要課稅。
3. 物件A賣給小孩後,小孩自主滿一年,再以市價2900萬賣掉,
由於取得成本1250萬,原本應該有1650萬的交易所得需要課房地合一稅,
但是因為已經自住滿一年了,所以可以在兩年內購入物件C,
並向國稅局申請全額退稅,也就是說這1650萬,
相當於沒有課到稅,只要未來五年物件C都是自住即可。
請教一下大家,
上面這樣是不是正確的?
謝謝!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