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確不太符合,沒有連續居住滿六年...
他們查水表就知道了。
*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自住房地」,須符合:
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2.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我是不動產經紀人,上個月國稅局才授課。)
※ 引述《xueandy (魚兒亦雲)》之銘言:
: 請問各位大大,因先生和我從去年底離開台灣出境工作,今年底想出售我們唯一住房(購
: 入時間即將滿6年,實際居住時間約4年10個月,無出租,今年有回台會在家短住幾天)。
: 但是被代書告知有可能在稅務審查的時候調到我們的出境紀錄而被判定為非自住。想請教
: 有相關經驗的鄉親們,是否有遇到過類似情況?最終結果是怎麼樣的?
: 小妹先謝過大家的不吝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