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這個政策如果維持下去
這兩年狂賣的預售屋,等3-5年後開始交屋時
應該不少買家,尤其是槓桿開很大的投資客會違約吧?!
合理推論,這樣建商不就不僅能賺到違約金,
還可以把房子回收上架重賣?說不定還賺更多?!
為了遏止這種死道友不死貧道的惡風
政府是不是應該規定,買方違約的新成屋,
一律只能由政府按原契約價格承接,然後轉作社會住宅使用
這樣政府不僅不需要再找地蓋社宅,直接蒐集現有違約屋當社宅外
還能夠防止建商重新上架違約屋賣更貴、賺更多?!
要抑制房價,應該買賣雙方都要約束吧,
一直打買方不是擺明欺負小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