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妹家人持有2戶打通的大樓屋子,在高雄市共約66坪,
屋齡27年,地點生活機能還算方便。
目前閒置中,狀態是:空屋無任何裝潢家具,連窗簾、櫥櫃都沒有。
因為大樓外牆磁磚嚴重掉落,拖了幾年總算開始動工進行修復,
工期至少要一年。
管委會主委來電詢問是否可以承租我們這2戶空屋一年,
要讓修復工程的工人盥洗、睡覺。說是有十幾個工人要打地鋪。
我考量到自己住在外縣市,家裡沒人可以就近注意出租的狀況,
另外浴室管線也老舊,十來個工人每天使用可能會導致漏水或堵塞。
管委會主委說:
可以在契約明訂出租後,漏水堵塞由管委會修繕;合約到期一切回覆原狀。
我們可以活化資產,也能讓大樓修繕速度更快。
請問,如果我們出租的對象是管委會,管委會再讓工人進住,
並且答應負修繕之責,大家覺得這樣的條件寫入契約可以嗎?
其實我也不求要租多高的金額來賺錢(才會一直閒置),
但更怕出租後工人頻繁的使用,導致管線漏水影響樓下住戶起糾紛,
所以來求教板上經驗豐富的大大們,是否還看到哪些利弊?
或是有哪些出租代管公司能交給他們處理?
感謝大家分享相關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