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對於違建,都認為這個問題無解
事實上違建被檢舉,除非是很離譜的那種
或是要選舉被對手挖出來打,逼著要拆除
不然像是騎樓外推、頂樓加蓋、後面搭鐵皮屋等等
被檢舉也是一張公文,登錄新違建或是既有違建
目前地方政府每個縣市不一樣,也曾有縣市長剛開始揚言處理違建,尤其危險的違建
但實務面數十萬個違建怎麼處理,還有選舉壓力
重點是拆除的速度趕不上新增的速度
因為實務上就是新違建排拆,依照順序排
但即便順序很前面的,真正要等到被拆或許一輩子也不一定
等於是非法的部分只有一張公文
對於老舊違建,基於選票也不可能去搞他們
頂多不能增建而已
舊違建因為過去法規不全,雖然不合法但可以理解
但對於新違建,為何沒有一個類似連續罰鍰的方式讓對方拆除
實際上違建舉報幾乎形同虛設,即便是佔用騎樓當自己營業空間或私家不給行人走這種
施工期還有可能停工,蓋好後也是等排拆
但看到統計數字,六都還好,非六都的拆除有些一年不到10件
那這樣違建舉報不是只換一張拍照列管或排拆而已?
那不如訂立一個時間,這個時間以後蓋的違建得連續開罰
好比說114.1.1起興建的違章建築開罰
至少不會越拆越多件,還可以增加國庫收入
拆違建還要用地方政府經費去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