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
我比較想從法律的角度跟大家討論問題
原po把watch送到警局
六個月後因為無人認領依照民法第807條第1項成為該物的所有權人
通說認為807條拾得遺失物而取得遺失物之所有權是「原始取得」
也就是說,在法律上原po對這個watch能使用,收益應無疑問
Apple公司根據和watch的原所有權人間有契約關係(也就是蘋果使用條款)
所以在未得原所有權人同意的情況下,apple不願違約幫解鎖我覺得合理
但注意這只是債之關係
如果原PO是要求清除裡面的資料卻被APPLE打槍
對於原po來說,原所有權人的權利還在該物上,對自己的所有權絕對是一種妨害
基於物權的對世效
這樣原po是否可以主張767的除去妨害請求權以求所有權之內容得以完全實現?
請各位先進指教,一起討論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