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
我比較想從法律的角度跟大家討論問題
原po把watch送到警局
六個月後因為無人認領依照民法第807條第1項成為該物的所有權人
通說認為807條拾得遺失物而取得遺失物之所有權是「原始取得」
也就是說,在法律上原po對這個watch能使用,收益應無疑問
Apple公司根據和watch的原所有權人間有契約關係(也就是蘋果使用條款)
所以在未得原所有權人同意的情況下,apple不願違約幫解鎖我覺得合理
但注意這只是債之關係
如果原PO是要求清除裡面的資料卻被APPLE打槍
對於原po來說,原所有權人的權利還在該物上,對自己的所有權絕對是一種妨害
基於物權的對世效
這樣原po是否可以主張767的除去妨害請求權以求所有權之內容得以完全實現?
請各位先進指教,一起討論看看!
作者:
ho83leo (LWHo)
2017-11-07 00:29:00蘋果的使用條款你先讀完吧...
作者:
kouta (Kk)
2017-11-07 00:39:00那撿到保險箱可以要求保險箱公司開鎖嗎?
作者: afdm1234 (勳) 2017-11-07 00:41:00
你在這版討論法律,然後想要得到正確答案,哪來的想法
作者:
alexgin (寂寞轟炸)
2017-11-07 00:51:00沒辦法,ptt就是有名的酸民多啊。
當零件機賣吧....沒對方的apple ID根本無解
作者: chimouse (手汗王945) 2017-11-07 00:56:00
先給你大大的肯定 推認真專業分析 但這裡著名的酸民多不可能理性討論的
作者:
wegood (nogood)
2017-11-07 01:01:00推
作者:
phds 2017-11-07 01:30:00只是討論出來還是不能解鎖。
作者:
rnoaha (小江)
2017-11-07 02:25:00這邊只要不合他們胃口他們就會7pupu呦☺ ☺ 我沒說是誰
作者:
pttx6714 (shiny)
2017-11-07 02:59:00推 雖然不懂法 算你厲害?
以原原po的狀況是所有權人的置換,應該可以算是條款內的合法所有權人,但apple也嫌麻煩吧
作者:
mathrew (Joey)
2017-11-07 06:48:00不懂法律 +1 XDDD
作者:
rex9999 (雷哥司)
2017-11-07 07:14:00蘋果的原則是 非購買人 原廠無因解鎖
作者: birdie0531 (波迪) 2017-11-07 07:51:00
討論三小?非本人不能解鎖,第一天用蘋果喔?
作者:
wl843907 (Paraz)
2017-11-07 07:58:00這裡只要不是他們爽 就會7pupu喔 幫補
作者:
mike5a5 (---)
2017-11-07 08:00:00那就去告蘋果讓法院來判
作者:
showlay (我思故我在)
2017-11-07 08:48:00其實想解鎖就花個錢請人破解就好,這種錢也不花活該不能
作者:
bilibo (找尋最初的感動)
2017-11-07 09:41:00以後看到蘋果產品不用撿了 反正你也沒辦法用XD
作者:
jeff40108 (死得腥羶豔油劑是他)
2017-11-07 09:57:00原購買者的資料不等於民法上的權利啊原購買者向蘋果買的不只是一支錶,還包括軟體遺失領回的只是錶的硬體而已因為軟體是一次性綁定的如果你要求蘋果解鎖,等於要求第二份的軟體服務,顯然不包括在原先購買產品的軟體範圍
作者:
ATand (ATand)
2017-11-07 10:15:00這不是什麼新聞了,連繼承親人遺留手機蘋果都要求出示證明不然隨你說破嘴蘋果也不認,連刑事案件蘋果也是這樣處理
你今天撿到銀行卡 就算原始取得 但是你沒有密碼你也無法要求 銀行幫你解鎖你擁有的只是物件本身的所有權 並不包含背後記名的服務
作者:
ajia0818 (JetFly追飛)
2017-11-07 11:01:00其實apple設定遺失模式簡單講就是希望你掉了東西他瞬間就會成磚...不用擔心隱私,每個人愛apple不也是他有很多優點嗎?
作者:
skychy (就跟你說不要那麼囉嗦..)
2017-11-07 11:03:00蘋果會這樣子做,也有一點早期的淵源。以前(印像是4s時期),美國那邊搶案的頻率大幅上升,主要就是行搶智慧手機,
說提款卡的請考慮物的主從關係,提款卡是從物,但aw是主物
作者:
skychy (就跟你說不要那麼囉嗦..)
2017-11-07 11:04:00而這其中又以iPhone最容易被當標的物。 所以後來蘋果推這類"遺失模式",也確實遏止了搶/偷iPhone的頻率
民法807,我是所有人,民法765我得自由使用,民法767我被妨礙使用..得請求除去...這樣說也是合理如果我主張的除去,是除去所有資料回到可以使用的狀況而不是獲得原本所有人的資料..應該還是有討論空間
作者:
minyann (看到妳的)
2017-11-07 13:22:00期待台灣的玩法可以創先例 拾獲者可以讓蘋果解鎖取回
作者:
HeyJayK (Jay)
2017-11-07 15:17:00在這裡討論法律很多人不懂... 但你的觀點很正確
作者:
LoveBeam (LoveBeam)
2017-11-07 15:19:00同為法律人,但個人認為從法律角度切入沒有實益,就好像遠古時期北市府郝龍斌鬥Google跟近期的公平會反壟斷罰高通一樣,你在情在理也無濟於事,臺灣人民素質太低,被羞辱也不會挺政府挺法院,反正跟著霉體罵恐龍所有問題就迎刃而解。
作者:
abramtw (世界原來是如此耀眼啊)
2017-11-07 18:41:00那麼多恐龍法匠搞爛人民對司法的信心 怎麼能怪民眾
作者:
vaper (風雨飄搖的世代)
2017-11-07 21:11:00會有這種想以法律對張人性道德的想法,真的很要不得....當拾得人取得所有權後找到失主你要求清空資料,你怎麼看?法律面當然站得住,但道德面就站不住了,畢竟是失主的失主有權不解鎖,拾主有權不歸還...就慢慢爭吧有衝突時,溝通是很好的方法,用錢解決通常是最簡單的動不動就要搬法條,上法院見法官,酸民真的很喜歡法院認證
作者:
yellaw (...)
2017-11-07 21:35:00樓上假設不成立,原原po有說如果能找到失主還是想還給失主
作者:
gonna01 (Six)
2017-11-07 22:10:00台灣法律vs世界第一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