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來說就是乙賣給甲 甲賣給A
既然BL已經做成 甲 to A
那何必報關要 乙 to 甲
都是台灣公司這段是無意義的
除非是 甲 無法辦理出口
若有上述狀況的話
通常會做兩套文件出口
IN/PA報關文件SHPR會做 乙 出口給 A
隨機文件做 甲 出口給 A
這樣 A 公司在當地領單時 就知道這批貨是由 甲 送來
也不會讓 A 公司知道 乙 的存在
以保障 甲 公司的利益
不知道這樣有沒有回答到您
若有錯誤的地方還請板上大大指點指點
***補充***發票部分可以問問甲公司需求來做開立
※ 引述《conundrum (Hi~)》之銘言:
: 請問一個問題
: 國外公司A,台灣客戶甲,台灣我司乙。乙售貨給甲fob,送往A。
: BL shipper 甲,consignee A,INV PL 一套乙》甲,一套甲》A,報關由乙報乙》甲,這樣對嗎?
: 乙的國內發票又應如何開立?(是否不需開三聯給乙)
: 手機排版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