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開放承攬業向海關申報貨物艙單的影響?

作者: clevermimi ( CRUSH)   2014-08-11 13:48:58
海攬業者申報艙單海運快遞及轉口先行 (2014/08/04)
立法院已三讀通過增訂關稅法二十條之一『運輸工具載運
之貨物由經海關核准登記之承攬業承攬運送者,其貨物艙單
得由該業者向海關申報;其轉運、轉口相關事宜,亦得由該
業者向海關辦理。』的條文,而其中附帶決議『空運貨物艙單
、海運快遞貨物艙單及海運轉口貨物艙單先予開放承攬業申報
,海運進口貨物艙單及海運出口貨物艙單部分,於2年內財政部
及交通部完成相關配套法規修正後,再予施行』,顯示海攬業
申報艙單海運快遞及轉口先行。
眾所矚目,經過主管機關多年努力,以 及海攬物流公會歷屆理事長
與業者的積極爭取,攸關海運承攬業者得自行傳輸分艙單的關稅法
修正草案,在上週五也就是八月一日立法院第八屆第五會期臨事會中
二、三讀通過,可以說是通關業務的重大的變革與突破,海攬物流公會
理事長戴治中隨後發表聲明,海運承攬業者歷經早期不被船方、貨主重視,
所簽發提單甚至被銀行拒絕等過程,至今躍升為運輸供應鏈環節及產業結構
的主流,共同肩負台灣經濟與物流發展的重任,當中的艱辛和感慨非三言兩語
可道盡,他也感謝相關人士對於這個法案的支持。
本次修法的要點在於,為加速發展我國國際商港港埠物流運籌業務,
提升我國商港貨運值量成長,並利於承攬業操作多國貨櫃(物)拆併作業,
爰增訂關稅法二十條之一『運輸工具載運之貨物由經海關核 准登記之承攬業
承攬運送者,其貨物艙單得由該業者向海關申報;其轉運、轉口相關事宜,
亦得由該業者向海關辦理。』,並將承攬業者納入海關得要求以電腦連線 或
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處理業務之對象,此舉修法牽動的是未來台灣能否發展多國
併裝業務、海運快遞,以及自由貿易港區、自由經濟示範區貨物是否能快速進儲、
轉口的重要依據,更是海關e化過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由於相關業者都必須是
承攬公會會員,未來海攬業者在物流產業比重和角色無庸置疑。
雖然本案為配合海關新系統2015年測試與上線、業者管理辦法亟待研擬,
以及臺灣港務公司基隆公共艙的設置時程,以『空運貨物艙單、海運快遞貨物艙單
及海運轉口貨物艙單先予開放承攬業申報,海運進口貨物艙單及海運出口貨物艙單部分,
於2年內財政部及交通部完成相關配套法規修正後,再予實施。』的附帶決議通過,
戴治中理事長表示,後續定將 配合關務署共同研擬制定一套完善的承攬運送業者管理辦法,
也感謝相關人等對於這個法案的支持,希望承攬業者在未來能夠無後顧之憂,真正落實
政府積極推動的政策。
資料來源:中華日報
作者: stsean (不要笑,我是很嚴肅的!!!)   2014-08-11 19:10:00
不會,只是比較快速方便作業,要做的工作還是一樣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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