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
目前遇一狀況如下
我們公司為代理商
原廠為日本公司
客戶為台灣公司
客戶向日本訂購設備 交貨條件FOB 付款方式LC(A案)
同時又向我們公司做另一台幣採購案購買附屬設備備品(B案)
(亦即交易流程為原廠(也是FOB)→我司→客戶)
但出貨時是一起出貨裝同船同櫃
INV.&PL.我僅交A案的給客戶 B案保留給自己
問題來了
1. 船公司做提單時將兩案提貨人統一寫客戶 我們沒發現
現在貨已到港 報關行說AB案綁在一起一定要一起提
他們也已拿DO
可是缺B案的INV
為避免被客戶知道原始價格 已另做好進口用的發票提交
金額為賣價金額*匯率轉成外幣
但報關行說
匯率換算不符合客戶方提供的訂單(台幣)
需再修正
2. 客戶方表示這樣就變成他們進口 他們要負擔進口關稅及費用
但卻因為沒有國外貿易訂單 公司帳務會出問題
因此要求取消台幣訂單改由直接原廠做單
否則得整船回出口國重新提報
但對原廠來說 因FOB到港時案件已結束
他們無法配合作這種可能會出問題的案
我想了解
1. 是否真的如同報關行所說一定要搭配台幣訂單做INV?
2. 是否真的如客戶所說沒有國外貿易訂單會出問題?
3. 有無其他解決辦法可以讓客戶順利報關提貨?
拜託各位提供建議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