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小弟公司(在大陸)跟一個英國客戶做生意 中間有透過一個台灣公司提供品牌借讓
也就是英國客戶付款給台灣公司 台灣公司抽取一點傭金後再把剩下的付款給我們公司
名義上來說也就是我的公司賣貨給台灣公司
以前台灣公司都是收到我司的出貨提單正本後付款
可是最近台灣公司被另一家公司合併 似乎是個頗具規模的大公司
所以一堆規定 付款非常麻煩
現在除了正本提單之外 還要我們提供正本CI和PL(要有他們公司的內部料號)
這也不難搞 難搞的是還要Cargo receipt正本
這是我第一次碰到這玩意兒 之前只知道是承攬貨物的收據
感覺上這東西跟提單應該資訊差不多 提單還有更貨物權
為什麼一定要Cargo receipt才能付款呢?
另外更麻煩的是我們貨代說整櫃出貨無法提供Cargo recript
現在整個卡住
到底是貨代做法有問題
還是台灣公司要求的有問題
還是有別的解決方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