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最近在處理貨物方面遇到了一個棘手的問題,希望大家可以給點意見。
今年年初的時候我們公司從美國出口了一櫃的產品去新加坡,
其中有4個pallets是錯誤的商品,而客人也清關了。
但是他們無法在新加坡販賣此產品,因此當初協議,他們不需要支付這4個pallets的錢。
然後這件事情就被擺著了,貨物也一直在客人的倉庫中。
直至最近,公司希望將這4個pallets的貨當作樣品轉給馬來西亞的客戶,
馬來西亞的客戶可以來新加坡客戶的倉庫提貨但是要求我們公司必須提供箱單,發票。
這要求其實很合理,
但是我不太理解應由我們公司出箱單發票還是由新加坡客戶來出?
先謝謝大家的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