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自由貿易港區海運進口

作者: moom7887 (mm)   2017-02-21 19:50:57
大家好~
我司屬於桃園自貿港區內進駐廠商,代理ㄧ間A廠商貨物以海運進口方式進儲,ㄧ直以來C
onsignee都是我司,Notify為A廠商,貨物皆能順利領至我司倉庫。
最近國外換了一間船務公司,船務公司告知提單不是這樣作,應該Consignee為A廠商,No
tify為我司,反問之前作法是誰規定的,覺得納悶為什麼船務會這樣反問,不是就是船公
司規定的嗎!
請教專業的各位,我司的作業方式應沒錯吧,我該怎麼跟船務公司說比較好,或者是哪邊
有這項作業規定。
作者: hsiangyun (阿緹)   2017-02-21 20:03:00
轉受讓就好了
作者: bluesee2 (B2)   2017-02-22 09:50:00
台灣不清楚 大陸應該以你作收貨人~因為就海關認定貨物是屬於你的(進入你的電子帳) 以上
作者: moom7887 (mm)   2017-02-22 21:58:00
如果是以報單來看的話,我司是買方,那應該就是可以這樣說,海關認定收貨為我司
作者: ikimisscandy (善待自己)   2017-02-28 18:46:00
cnee應為貨主沒錯,收到D/O時,可以請船公司或者代理在跟海關申報的時候,把notify改為你們跟A廠商並列即可,這樣你們也可以提到貨了,有些船公司不能把notify並列,但是海關系統那邊一定可以,以上請台灣貨主給切結書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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