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前輩一個問題,請予以建議和意見:
【事由】
我的越南客戶日前反應台灣總公司走海運的貨發生短缺(前後加起來有4箱),上週
客戶整理了短缺清單後便開立Debit Note要扣台北總公司的貨款。當然總公司這邊不
同意, 也不簽具該Debit Note。因為該客戶是走CIF term, 我分析了幾個點想要和客
戶說明,於是先上來請教各位精通國貿的前輩們的意見,看是不是我的想法哪裡還有
不足的地方。
1. 第一階段:台北總公司上貨給貨運公司的貨櫃,貨櫃再到集櫃場等待上船,如果
總公司上貨的階段就有短缺,在打棧板的時候該貨運公司應該負責告知貨物短少,讓
總公司集貨人員知曉,若順利上櫃並前往集櫃場,則總公司可以視為「該批貨已經足量」
出貨。
2. 第二階段:從集櫃場到上船(基隆港),基本上這個階段除了被海關抽驗,應該是不
會另行打開再驗一次數量,所以這個階段應該是貨運公司負責,如果有問題的話。
3.第三階段:上了船之後開到目的地港口(越南海防港), 在下船之前應該屬於保險公司
的責任範疇。(CIF Term)
4.第四階段:貨物下船。客戶有約定的貨運公司拉貨櫃到客戶位於河內的工廠下貨。
5.第五階段:下完貨,貨櫃也已經離開客戶處,客戶才在盤點貨物的時候發現短缺成箱
的貨物。
我的想法是,先撇開我是公司員工的立場,在第五階段都已經完成的狀態下,客戶要求
我方總公司負起貨物短缺的責任,這部分很難被接受。我可以理解客戶覺得跟我方要求
索賠機會比較高的心理, 但是中間有這麼多段的不同承接責任單位, 若是此案例都由我
方總公司賠償, 那何必需要保險公司或是貨運公司的風險承擔責任?
我的想法是:
以理來說,若是我的客戶在貨櫃於工廠下貨時就發現貨物短缺,他合理可以向第四階
段的「約定貨運公司」索賠。如果我的客戶當時並沒有向約定貨運公司申訴貨物遺失,
並放他們離開, 則應視為約定貨運公司已經完成該趟貨物承運的責任(數量及貨物外觀)
。客戶就必須自行負擔貨物短缺的事實。
我的想法也許還有很多值得商榷的地方, 也希望能夠獲得各位前輩的指導。如何調解總
公司和客戶之間對於這個問題的共識。
以上請各位指教, 先行謝過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