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Lclaire (OH FUCK)》之銘言:
: 各位先進想請問
: 先跟大家報告因某種背景關係,我家不能用換單的方式
: 我家是工廠 出口給終端客戶
: 單子是靠中間商介紹的 所以INVOICE給中間商
: 中間商想跟終端客戶收假設200元 但是我東西出口INVOICE價只有150元
: 中間商不想讓終端客戶知道他三角貿易有賺50元
: 所以我隨貨附INVOICE就會被發現了
: 在不能夠換單的情況下
: 我可不可以請中間商對我家的PO拉高到200元
: 再簽一張折讓合約每一個折50元
: 這樣子我的價格就是150 出去的invoice還是200
: 不知道這樣有沒有違法或踩到紅線的地方?
: 謝謝。
[方法1]
工廠銷貨收入200,文件是做200,銷貨後於應收帳款收現時做銷貨折扣50是ok的
當然報單文件上金額和實收款項不同,沖銷帳款時就要檢附銷貨折扣的憑證
[方法2]
工廠銷貨收入200,文件200,銷貨後對中間商做佣金支出
中間商一樣在台灣的話,以出貨文件上的5%以內認列佣金都還算安全
不過你要拿到中間商開的發票,而且超過5%的話你就算有合約都可能被刁
萬一中間商在境外,超過3%就很容易被查了
以上,會計技術上都可行,但我要說... 你最好跟中間商和事務所談清楚
因為我完全看不出來中間商在這些改變上有什麼好處(壞處和風險倒是不少XD)
如果中間商本來就是純抽佣也就算了,只要注意金額就好
如果中間商如果本來是進銷貨,金流必須是 客人->中間商->工廠
方法2完全是改變原先會計和稅務處理方式
而方法1,一兩筆小單還好,如果長期大量這樣做,雙方至少要能提示完整進銷合約
因為文件的交易方和金流不一,你很有機會被當成找中間商移轉訂價意圖隱匿收入
中間商在境外、或者股東跟工廠有親戚關係之類的你就跳到黃河都洗不清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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