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大略搜尋板上文章但沒有找到類似案例,煩請先進們指點QQ||。
案例狀況是這樣,貨主在提供報關資料時已指定買方為A,CNEE及提貨人為B,
也就是三角貿易,這已是第二次出貨,所以貨主說就按第一次出貨時報關。
但負責小姐因為是新手,她以為提單上CNEE就是買方,
於是誤把提貨人B當成買方A去報關,發現時貨已放行,
只好進入申請修改的流程。
現在應提供文件為PI、提單、過往正確買方報單。
但是提單上的Cnee及Notify都是作提貨人B,
能證明買方為A的文章只有PI跟以前的報單,
負責幫我們申辦的老大說這樣恐怕很難過,因為提單上就沒有A,
要怎麼讓海關相信呢?
雖然客戶有幫忙寫了說明書,說明買方A與提貨人B為何,
以及是我們小姐因為疏失所以寫錯,但海關接不接受還在未知數。
請問海關認定是否真的這麼嚴謹,就算過去報單及PI上都顯示是要作A,
但就因為提單上沒有A, 所以他們不會給改買方。
又或者有其他方法可以說明嗎?請不吝賜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