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個三角貿易責任歸屬的問題,想要請教各位前輩。
我是貿易商,在台灣
我的供應商,在中國深圳
我的客人,在美國
我和供應商的貿易條件是FOB HK。
而我和客人的貿易條件也是FOB HK。
今供應商貨交到香港我指定的貨倉後,貨被火全部燒光,請問:
1)被燒掉貨物所有權,是在我?還是供應商?
2)保險公司理賠的對象,是我?還是我的供應商?
3)我的供應商說:[我司確實依照貴司和貴司貨代要求的入倉時間,
將此票海運貨於1/18入倉庫, 並有尾紙簽收單證明貨物確實已交倉。]
所以,我還是要付貨款,合理嗎?
4)我的供應商主張[出口的海運提單資料Shipper並不是我方,
著實是FCA Term貨交貴司所指定交付的運送人。
因此此票在貨交倉庫後交易就完成了, 即我司按照此交易精神還是可得以主張付款權
益。]這合理嗎?
5) 若我有投保,保險範圍是從供應商倉庫到我客人的貨倉,這樣的保險有成立嗎?
保險公司理會理賠嗎?
謝謝。